鎮江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規范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鎮江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鎮江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家庭成員均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且達到一年,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含家庭財產)低于本市規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標準; (三)家庭成員名下無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現住房面積低于本市規定的家庭住房困難標準; (四)在2005年12月31日之后,家庭成員未有住房交易行為; 鎮江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中等偏下收入標準和家庭住房困難標準,由市住建、民政等部門根據本市市區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 鎮江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在市區國有土地房屋拆遷中享受最低補償標準的拆遷戶,且所有家庭成員在本市市區無住房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購買最小戶型的經濟適用住房。 鎮江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代表。單身人士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 鎮江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申請人代表和單身申請人(以下合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受理窗口申請,如實填報申請文書,提交戶籍、身份證、房產權屬證明、租用公房憑證、收入和財產證明等資料,并簽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經濟狀況核查且核查結果予以公示的書面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