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根據《江蘇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51號)等規章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鎮江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交易及監督管理。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按照有關標準建設,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面向本市市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鎮江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條 市住建部門是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工作由市、區住房保障機構承擔。 市發改、財政、民政、國土、規劃、物價、地稅、監察、審計、總工會、住房公積金中心、金融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涉及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住建部門、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分別設立住房保障機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設立住房保障登記受理窗口,承擔經濟適用住房的事務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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